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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许江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量:1190

翁某等七人诉林某、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被告林某、郑某委托本律师参与本案的全部诉讼过程。

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237000元不予退还;2、两被告立即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租金420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51000元;3、两被告立即支付2003年至2005年期间累欠的租金297000元;4、两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被告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93000元;2、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

 

答辩人因本诉原告翁xx等七人诉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诉原告的诉求显然均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为:1、答辩人与本诉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是自200311日至20051231日止,200652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租赁期延长至20111231日。在租赁期内本诉原告从未向答辩人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要求,本诉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的2010620日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然是不能成产立。

2、本诉原告主张没收租赁保证金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季度,答辩人向本诉原告代理人曹xx提出,至2011930日止,因答辩人有多付给本诉原告租金,且答辩人还有租赁保证金237000元在本诉原告处,最后一季度租金待租赁期满后结算,租金差额部分直接由租赁保证金中扣抵,曹xx也同意。且本诉原告在租赁期内从未向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及没收押金的要求。20111231日租赁期已届满,答辩人已按时将讼争店面返还给了本诉原告。2012620日本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没收答辩人的租赁保证金,显然本诉原告是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的6个月,才向法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显然依法是不能成立的。

3、本诉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2011101日至20111231日的租金420000元及逾期付租滞纳金51000元,显然不能成立。因为20061月至2011930日答辩人除按合同约定按季度支付租金外,还多预付给本诉原告租金276000元(见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诉原告辩称答辩人多预付的276000元系答辩人补贴给本诉原告的,显然不是事实。事实是20082月本诉原告代理人曹xx以缺资金为由,向答辩人提出每季度多预付租金30000元,待租赁期届满前再结算,答辩人为了搞好与代理人曹xx关系,因此同意了曹xx的要求,20095月起每季度多预付42000元,累计共多预付276000元。2011101日至20111231日租金为420000元,因答辩人已多预付276000元租金,差额144000元从租赁保证金237000元扣抵。因此不存在答辩人拖欠2011101日至20111231日租金的事实,更不存在答辩人需支付本诉原告滞纳金的情况。

4、本诉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2003年至2005年期间的累计欠租金额297000元,根本不能成立。

20021213日,本诉原告代理人曹xx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曾对合同约定的前三年即自200311日至20051231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79000元变更为每月70000元,及对免租期为四个月变更为三个月。前三年答辩人已按每月70000元支付了租金,前三年的租金已全部付清的情况下,双方于200652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租赁期和2006年以后的租金进行了变更。《补充协议》中表述“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合作较为愉快”,也说明了答辩人不可能拖欠2003年至2005年租金297000元的情况。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真的有拖欠2003年至2005年的租金,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本诉原告的诉求也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5、本扩原告诉求答辩人赔偿其律师费损失20000元,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答辩人不但没有拖欠本诉原告的租金,而且还多付租金93000元,答辩人不存在违约,因此本诉原告的诉求显然不能成立。

6、本诉原告应返还答辩人93000元。

因为200611日至20111231日(租赁期满)答辩人共支付本诉原告租金7353600元,另加本诉原告收取的保证金237000元共计7590600元,扣除答辩人应支付的租金7497600元,本诉原告应返还答辩人93000元。

综上所述,应驳回本诉原告的诉求,并支持答辩人的反诉请求。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x、林x

 福州市台江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

一、驳回原告翁xx、刘xx、林xx、李xx、陈xx、曹xx、曹xx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郑x、林x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025元,由原告翁xx、刘xx、林xx、李xx、陈xx、曹xx、曹x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反诉原告郑x、林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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