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5日6时15分,被告福州市某物流公司驾驶员郑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厢式货车途经,途经福昆线24公里---400米路段时,撞到原告王某(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县),造成原告受伤(出院后鉴定为八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员郑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住院花费医疗费费104064元,但被告福州市某物流公司只先行垫付59400元,之后就不同意再支付费用。肇事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委托本律师向闽侯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及被告福州市某物流公司赔偿。
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侯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17547.39元;被告福州市某物流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2532.33元。由于被告福州市某物流公司已先行垫付59400元,在实际履行时,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直接退还被告福州市某物流公司多垫付的赔偿款36867.67元,并实际赔偿原告王某280679.72元。以上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59元,由被告福州市某物流公司负担。
现原告已收到被告某保险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的全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