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许江宁,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厂
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俞某、许某,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5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经营承包责任制合同》,原告提供场地、水、电;被告负责出资投建生产厂房。承包期至2009年12月31日,被告每年上缴10万元。2004年1月28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部分厂房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对承租的厂房进行拆除重建。2009年10月被告和第三人使用的厂房列为拆迁范围,厂房需被拆除。原告获得补偿费17426608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应将各自使用的厂房腾空并交还给原告。
一审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和第三人应将各自使用的厂房腾空,并交还给原告。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搬迁补偿款70万元。
案件受理费11504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7521元。